《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18年8月31日通過,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土壤污染責任人追究:土壤污染責任人負有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義務。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認定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國家鼓勵和支持有關當事人自愿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以及污染土壤修復。
2、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國家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資金投入力度,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設立中央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和省級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無法認定的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以及政府規定的其他事項。
3、風險管控和
土壤修復:側重點在“修復”而不是“處罰”:“土法”規定,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包括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后期管理等活動。因此,可以看出,與大氣、水污染防治法側重對形成污染行為進行處罰相比,“土法”更傾向于系統性修復工程,側重點在“修復”而不是“處罰”。